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须知
1、签发和补发对象为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。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,如需出生医学证明,以公证部门出具的《出生公证书》作为合法有效证件。
2、产妇分娩时,必须提供真实、准确的资料,新生儿父母的姓名、身份证件必须是真实有效的,不得使用曾用名或他人姓名。
3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一经正确打印,即产生法律效力,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改。请申请人给新生儿取名时仔细考虑,使用通用规范汉字。
4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应在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申请领取,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预约领取,通过“粤省事”等小程序预约申请,两种形式发放:一是邮寄到家;二是现场领取。
5、现场领取时请提供夫妇双方有效身份证(身份证、户口薄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和护照)。
6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在申请入户时由当地派出所收回,不得自行撕开,否则该出生医学证明作废。